Sass 中变量的作用域在过去几年已经发生了一些改变。直到最近,规则集和其他范围内声明变量的作用域才默认为本地。如果已经存在同名的全局变量,从 3.4 版本开始,Sass 已经可以正确处理作用域的概念,并通过创建一个新的局部变量来代替。
全局变量与局部变量
先来看一下代码例子:
//SCSS $color: orange !default;//定义全局变量(在选择器、函数、混合宏...的外面定义的变量为全局变量) .block { color: $color;//调用全局变量 } em { $color: red;//定义局部变量 a { color: $color;//调用局部变量 } } span { color: $color;//调用全局变量 }
css 的结果:
//CSS .block { color: orange; } em a { color: red; } span { color: orange; }
上面的示例演示可以得知,在元素内部定义的变量不会影响其他元素。如此可以简单的理解成,全局变量就是定义在元素外面的变量,如下代码:
$color:orange !default;
$color 就是一个全局变量,而定义在元素内部的变量,比如 $color:red; 是一个局部变量。
除此之外,Sass 现在还提供一个 !global 参数。!global 和 !default 对于定义变量都是很有帮助的。我们之后将会详细介绍这两个参数的使用以及其功能。
全局变量的影子
当在局部范围(选择器内、函数内、混合宏内...)声明一个已经存在于全局范围内的变量时,局部变量就成为了全局变量的影子。基本上,局部变量只会在局部范围内覆盖全局变量。
上面例子中的 em 选择器内的变量 $color 就是一个全局变量的影子。
//SCSS $color: orange !default;//定义全局变量 .block { color: $color;//调用全局变量 } em { $color: red;//定义局部变量(全局变量 $color 的影子) a { color: $color;//调用局部变量 } }
什么时候声明变量?
我的建议,创建变量只适用于感觉确有必要的情况下。不要为了某些骇客行为而声明新变量,这丝毫没有作用。只有满足所有下述标准时方可创建新变量:
基本上,没有理由声明一个永远不需要更新或者只在单一地方使用变量。
温馨小提示:您在学习 sass 时,除了在我们网页上可以做练习,还有一个便利在线编辑器网址如下:
http://sassmeister.com/
在编辑器的第 3 行调用已声明的全局变量 $color,同时在编辑器第 8 行调用已声明的局部变量。
在选择器外声明的变量是全局变量
参考代码:
$color:orange !default; .block { color: $color; } em { $color: red; a { color: $color; } 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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