$("#frmTest input:submit").addClass("bg_red");
和
$("#frmTest>input:submit").addClass("bg_red");
功能是一样的,但是那个效率更高呢?
另外,按照$(para1 para2)这个基础选择器的说明,理论上$("#frmTest input :submit").addClass("bg_red");应该也是可以选择到相应控件的,为什么不能选择到指定的对象呢,结合我4.2的讨论,我发现这章所涉及的选择器都默认作用在form上,所以$("#frmTest input :submit")选择器不能产生作用。而为什么$("#frmTest>input :submit")不能选择到对象,是因为按照$(para1 para2)选择器的说明,有一个选择器要作用在前一个选择器的基础上,而第一个选择器选择后不是一个form所以不能正常选择对象。而$("#frmTest input:submit")这个选择器可以生效的原因就是前一部分选择出一个form而后面的选择条件是作用在form上的。
天啊!我已经快崩溃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