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目前并未出台专门针对网络爬虫技术的法律规范,但在司法实践中,相关判决已屡见不鲜,K 哥特设了“K哥爬虫普法”专栏,本栏目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,旨在提高广大爬虫工程师的法律意识,知晓如何合法合规利用爬虫技术,警钟长鸣,做一个守法、护法、有原则的技术人员。
案情简介
大家好,我是K哥!
今天先不聊爬虫,给大家讲一个关于AIGC的普法案例!
事情是这样的,今年年初的时候,本案的原告李先生,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一张美女图片,也就是本案的涉案图片。
欸~有兄弟就要说了:图片?违法?是那种图片吗!让我看看!让我看看!
当时呢,李先生给这张图片配文“春风送来了温柔”,并发布在小红书上,事情到这儿都没有任何问题。
但就在几天之后,李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这张图片,在网上被人盗用了!
是这样,本案的被告刘女士,3月2日在百家号发布了名为《三月的爱情,在桃花里》一文,而该文的配图正是使用了李先生的那张图片。而此前李先生并不知情!
这咱们李哥可忍不了,必须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力!
随后就一纸诉状将刘女士告上法庭!
李先生认为被告刘女士未获得自己的许可,而且还截掉了自己图片的署名水印,你这么搞,网友们还咋能知道图是谁画的呢,这是严重侵犯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,要求刘女士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,并赔礼道歉!
而被告刘女士也有话说了,图呢是在网上搜的,然后拿来给自己的原创诗歌配图,图片的具体来源是找不到的,水印情况也是没办法说明的,至于李先生是否享有原图相关权利她是并不确定的。
此外,她认为自己发布的内容主要是原创诗文,而不是涉案图片,并且没商用,不能算故意侵权。
但如果法院最终认定侵权,她也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。只是觉得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过高了,因为AI生成图片现在在市场价格是很低的,而且自己身患重病,承担不了这么高的经济赔偿。
(其实这么说的话,K哥我也会动恻隐之心,但毕竟我不是当事人,不能过多做什么评论)
5月25日,该侵害作品署名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。
8月24日,该案公开开庭审理,原被告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与。
这个案子是我国首例涉及“AI文生图”著作权的案件,案件庭审在央视和多个平台直播,据统计,当时累计吸引了有17万网友在线观看。
也引发了大家对于AI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之间关系的探讨。
咱们说回案子本身,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点在于:“春风送来了温柔”图片是否构成作品,构成何种类型作品?
原告李先生认为,现在用AI出图,那就和用照相机摄影是一回事啊。
以前的相机技术没这么发达,摄影师拍照片,需要手动调节各种参数的,并享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;
而到了现在,相机功能简化了,很多时候摄影师不需要过多的手动参与,直接按快门咔咔就拍了,而这样拍摄的照片同样享有著作权。
如今自己用AI画图,也是需要使用详细的描述词以及调整各种参数的,这样才能够让AI画出自己满意的图片。
如果只是简单地让AI画一幅‘黄昏下的美女’,那根本达不到自己想要的效果。
判决情况
至于涉案AI图片是否构成作品?北京互联网法院是这么认为的:
在本案中,原告李先生画出一幅在黄昏的光线条件下具有摄影风格的美女特写,需要在Stable Diffusion模型中输入较为详细的提示词
例如需要确定艺术类型为“超逼真照片”“彩色照片”,主体为“日本偶像”;详细描绘人物细节如皮肤状态、眼睛和辫子的颜色等;要确定环境为“外景”“动态灯光”;人物呈现方式为“看着镜头”;风格为“胶片纹理”等,同时还要设置了相关参数。
根据初步生成的图片,再次增加了提示词、调整参数,最终才选择了一幅自己满意的图片。
因此李先生从构思图片到最终选定图片,在整个过程中是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的,具备了“智力成果”要件。
另外法院认为目前的AI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,AI画图,本质仍然是人在利用工具进行创作。就是说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不是AI模型。
技术越发展,工具就越智能,而人的投入就会越少,但是这并不影响继续适用著作权制度来鼓励作品的创作。
在确认原告的著作权后,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
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行为**,应当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赔礼道歉,以消除影响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。**
条文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(以下简称著作权法)第三条规定:“本法所称的作品,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。”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,需考虑如下要件:是否属于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,是否具有独创性,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,是否属于智力成果。
(本案中,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,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、绘画无异,显然属于艺术领域,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,具备了要件1和要件3。)
案例分析
这个案子并不大,但它的关注度很高,主要还是因为它是国内首例AI画图相关的案件,而现在大部分互联网工作者都在或多或少地使用AI工具,所以大家会比较关注。
总结一下:这个案子里边,AI被视为一种画笔工具了,所以使用这种画笔工具进行创作,是受到保护的。而重点不在于AI模型的训练素材是否侵权。
另一方面,法院也考察到了创作者在创作时的具体贡献,最后才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。
至于这个案子会不会成为今后相关案件的判决依据,首先本案的AI图片与那种直接一键生成的AI不同,本案与直接生成AI作品的案例不同。
其次我国属于大陆法系,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判例法,并不存在什么样板案例。
所以今后相关的案件应该还是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
(K哥现在就比较关心一点,我用AI写的代码享不享有著作权啊???)
OK,这期普法栏目先聊到这儿,最后不忘初心的提醒一下各位爬虫er,不是什么东西都能爬的,爬了那也不能乱用,一不小心就侵权吃官司咯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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